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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3日)废止(原因:新文件代替)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价工[2003]2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计委),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单位自制制剂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省计委《河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豫计价管[2001]344号)和《河南省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豫计价管[2001]2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制制剂定调价申报要求》(略)

  二ΟΟ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制制剂价格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行为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省计委《河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和《河南省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级及以下各医疗机构自制制剂的价格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二)每一制剂品种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

  第四条 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郑州市物价局受省计委委托,管理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企业等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市卫生局批准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价格由郑州市物价局审批。

  县(市)、区各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物价局提出定调价申请,由县(市)、区物价局初审后正式行文上报郑州市物价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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