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
(郑价工〔2007〕1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医疗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制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价管[2001]344号)和《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郑价工[2003]21号)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发改委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精神,我们将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2006年底以前生产的所有自制制剂药品价格进行重新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2006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自制制剂价格,均在此次审核的范围。
二、各医疗机构按《郑州市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定调价申请报告、单品种制剂成本资料、《制剂许可证》、制剂注册批件、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制剂说明书等文件资料,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自制制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