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经营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洪安管〔2003〕29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迅速有效地调查处理各类伤亡事故,加强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与分析。根据省安委会、省安管局《关于加强伤亡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赣安〔2002〕1号)和省政府《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赣府发〔1999〕4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生产经营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伤亡事故报告
1、企、事业单位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同时填报伤亡事故快报表(样式附后);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还应报告监察部门;急性中毒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在事故发生3小时内,死亡事故报至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重、特大事故报至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安委会。
3、各县区、各部门每月3日前(不管有无伤亡事故)均应向市安管局报送上月的《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简情月(年)报》。(样式附后)
二、伤亡事故统计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性的企(事)业(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私营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核算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伤亡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属,下同)企业的,由县(区)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县(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