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属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市属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安管局负责;市属行业部门主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其职责负责监管,市安管局负责综合监管。
(2)市属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设立在各县(区)的生产经营分公司、子公司、分厂、工程项目部、仓库、油库、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所在县(区)安管局负责实施监管。
4、个私、民营、股份制、合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个私、民营、股份制、合资等类型企业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安管局负责监管。
(2)市安管局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上述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联系实际,实行委托监管
1、委托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安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权,负责对本辖区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但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事先报市安管局备案。
2、市安管局委托各县(区)安管局对设立在本辖区的中央企业驻市分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站段(含南昌铁路所属集体企业)、工程项目部、仓库、油库、加油站等危化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导隐患整改,但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必须报市安管局备案。
四、严格“准入”,实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监管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
1、对于拟新建的剧毒类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由所属县(区)安管局先报市安管局备案后,报省安管局进行设立审批。
2、安全“三同时”审查与验收职责的分工
(1)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剧毒品使用,投资规模500万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