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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洪安管〔2005〕20号)


各县(区)安管局、各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品的处置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是各级安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关系,实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1、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职责分工,公安、交通、环保、卫生、质监、工商、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从专项监管的角度,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所出资监管企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

  二、明确分工,实行层级监管

  1、中央驻市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中央驻市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省安管局委托市安管局负责,市安管局将对授权委托的企业实施监管。

  (2)中央驻市企业的分公司、分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安管局负责。

  2、省属驻市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分工

  (1)省属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省安管局委托市安管局负责,市安管局将对授权委托的企业实施监管。

  (2)省属企业设在各县(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工程项目部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县(区)安管局负责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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