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
(洪安管〔2005〕26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省安管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4〕27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的贯彻和落实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在乡镇、村经营农药(非剧毒类)、油漆等危化品的网点,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由所属县、区安管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乡镇、农村农药(非剧毒类)、油漆类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单位安全评估现场检查表》(附件1)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办证依据。
二、在城镇经营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店面以及储存场所,农村代理经营网点等,对防雷设施不作强制性规定要求;难以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可由评价机构作出消防安全评价结论,或由评估单位现场检查评估后作出评估结论,评价、评估结论作为办证依据。
三、乡村范围内的代理经营网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要突出重点,调整学习培训内容,压缩学习培训时间,减少安全资格取证人数,降低学习培训标准和费用。有关培训的问题,各县区安管局与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系。
四、对经营农药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要注意依据《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审查其经营资格;对于还未办理工商照的单位,一定要在其取得“企业冠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方可进行上述评估以及其他的办证过程。
五、各县、区对乡镇、村经营危化品的网点,要做到规划合理,有利于监管、安全便民、协调有序;同时要严格准入条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要坚决查处。
六、各县、区安管局组织的安全评估工作要实行“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参加评估的相关人员对评估结论负责;各县、区安管局对审查意见负责。对于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