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业(成立)时间:按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填写(筹建单位除外)。
(1)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2)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8.注册资本: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没有注册资本的分支机构免填。
9.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可按其重要程度或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确定。
10.行业代码:由所在地调查队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11.登记注册类型:按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没有登记注册类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部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规定可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查询。
12.企业类型: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总部选择“总部”选项,无分支机构的独立企业选择“单一公司”;企业总部在各地区设置的分支机构单位选择“分支机构”选项。
选择“单一公司”不需填写下面三项。
选择“总部”选项的企业填写本企业快递业务覆盖的城市(地市级及以上)数量和分支机构数量。
选择“分支机构”的单位填写本企业总部的法人单位代码。
13.经营快递业务范围: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范围分别填写。
14.提供查询服务情况:企业(单位)目前能够向用户提供查询服务的状况。企业总部填报“汇总表”时,如果其50%以上的分支机构能够提供查询服务,就选“是”,低于50%就选“否”。
15.按环节跟踪查询:指按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提供查询服务。企业总部填报“汇总表”时,如果其50%以上的分支机构能够按环节跟踪查询,就选“是”,低于50%就选“否”。
(二)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指标
16.年末从业人员:在企业中从事快递工作,取得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劳务工。以当年12月31日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17.房屋建筑面积:企业用于快递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的永久性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自有房屋和租用房屋),但不包括钢木结构的活动房屋、简易工棚、车棚等。
18.营业网点数:拥有固定地址,直接对外营业,可收寄快件的营业场所和服务机构。
19.独立分拣场地面积:企业内部专门用来从事快件分拣、封发工作的场地面积。
20.汽车:企业用于快递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汽车总数量,包括自有和租用的生产用车与非生产用车。
21.摩托车:企业用于快递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摩托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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