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疗(休)养:贵阳市总工会有计划地组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短期疗、休养。疗、休养期间的费用在劳动模范管理经费中开支。有条件的区、县(市)和单位,可自行组织;
(四)医疗优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凭劳动模范证在市属医院优先就诊、住院;免交挂号费,优惠收取仪器检查费;
(五)入园优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凭劳动模范证,免费进入市属收费公园;
(六)乘车优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凭劳动模范证购买公交车乘车季票;
(七)子女报名参军入伍,在符合征兵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和总工会,应当关心、解决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以下具体困难和问题:
(一)夫妻两地分居的;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农民劳动模范患重大疾病,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下岗,对破产等原因下岗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企业安置职工再就业时,应当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上岗。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工作变动、迁移外地居住和去世,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贵阳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送贵阳市总工会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在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