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四)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改革开放中勇于创新,群众公认。
具体评选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由基层单位民主协商提名推荐。
企业、事业组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推荐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人选,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推荐的个体劳动者、农民劳动模范人选应在推荐人选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后没有异议,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市直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所属基层单位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审核,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是企业、事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拟表彰的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经《贵阳日报》公示10日后没有异议,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称号,召开大会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下列待遇:
(一)生活补贴: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生活补贴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按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荣获全国、省、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被兼并、租赁、重组、收购企业中的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由兼并、租赁、重组、收购方承担;因单位改制、破产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劳动模范生活补贴由原单位隶属关系的同级财政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健康检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身体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保健档案。体检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