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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国强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贵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贵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规定评选出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应当立足基层,坚持公正、公开、公认、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五条 贵阳市总工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市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市财政预算。

  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和经验,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表率作用。

  第八条 各单位和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保持劳动模范的先进性。

  第九条 贵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5年评选表彰一次。

  贵阳市总工会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前,应会同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制订表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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