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批差别电价企业分类名单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7]793号)
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8号)精神,在各地提出分类名单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我委邀请有关行业专家,进行了逐一甄别。现将分类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限制类企业,自2007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4元;自2008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淘汰类企业,自2007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15元;自2008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20元。
二、电力部门因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单独记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行业电价管理,做好差别电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将第一批高耗能企业名单以外高耗能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初步分类意见上报我委和郑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