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上海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市政府决定,今年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此,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思路,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有效解决各类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及进出口产品等的质量安全问题;继续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区县和食品放心乡镇、社区,提高本市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与此同时,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上海产品质量竞争力,确保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