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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6号)[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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