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关于本市开展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关于本市开展推荐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经委、外经贸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评选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9号)精神,本市将开展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评选范围:已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商务系统各单位(不含隶属中央部委单位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其业务范围为从事内贸、外贸、外资、外经等商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及社会团体等。
  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范围:本市商务系统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动模范从企业中产生,先进工作者从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方面产生。两种称号为同等档次、同等待遇。已获得省部级或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本次评选。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港澳台人士,以及外籍人员也不在本次推荐评选人员范围之列。
  二、推荐评选标准
  (一)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为上海的对内对外贸易及外资外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在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为本单位和本地区深化商务改革、增加辐射力,提升竞争力,为上海的和谐社会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严格管理,勤政廉洁,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良好。
  4、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干部职工奋发向上,社会诚信良好,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
  5、本单位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商务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