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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屠宰。
  区县经委要将打击非法屠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非法屠宰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达到100%。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非法屠宰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全面检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主要内容为四个方面:一是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是屠宰和检验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四是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区县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抽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区县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特别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经委批准后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七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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