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面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加强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排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和必要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市、区县经委的职责。
市经委负责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区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区县经委负责制定本区县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屠宰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管处理。
(四)行业协会的职责。
协助市经委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完善行规行约,组织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帮助。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市经委负责落实各项责任目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组织专人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不落实的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非法屠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区县人民政府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进行处理并对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