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好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内或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切实搞好自查,通过自查,逐一进行对照检查,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并纠正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自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情况报告,填写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表,于7月25日前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0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根据省的部署和自查阶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集中力量,分析研究,检查问题较多的单位、行业,并按照一定比例(约2%)进行重点检查。同时,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区中抽调人员,组成三个检查组进行地区、单位间的交叉检查,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走访、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对那些统计法制观念淡薄,既不参加年报、定报布置会,又不领取统计报表,时常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且违法情节较重的单位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各检查组要认真做好重点检查笔录,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连同检查笔录、拟立案查处的建议名单等资料,于8月31日前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检查要注意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单位和重点指标,采取异地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对于统计执法力量较为薄弱的地区,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将采取上下联合的办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查处;对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处理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在大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市、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对查出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维护统计法律尊严。
统计执法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在9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执法大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附典型案件的具体材料和案件曝光材料);当前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存在的新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2007年深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情况表。统计执法大检查期间发现、尚未结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依照法律程序继续查处,并于结案后10天内报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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