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对象
(一)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单位,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等。
(二)依法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被调查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2006年及2007年1-6月是否出现下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3、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4、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非法干预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
5、不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6、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二)2006年统计年报数据质量情况:
1、国家、省统计年报制度方法执行情况;
2、主要专业包括工业、批零、住餐业、投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GDP核算基础资料的来源及收集情况等;
3、本市“效益深圳”、“民生净福利”等统计制度方法执行情况。
(三)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1、贯彻执行农业普查方案、制度执行情况;
2、有无以核查、衔接名义或其他方法修改农业普查入户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结果的做法;
3、有无强令、授意基层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清查数据。
(四)节能降耗情况。上报数与原始基础数据是否相符,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四、方法及步骤
为确保统计执法大检查取得实效,分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0日)。各单位要结合开展“五五”普法和统计执法大检查,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橱窗、网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重大意义,为执法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组织各单位的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学习有关执法大检查的文件、材料,使社会各界加深理解认识,进一步提高各单位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增强配合度。统计部门、统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和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