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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6修正)


  第八条 发挥星火密集区的试验示范作用,加强农村资源开发、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农业生态集约化生产的试验、示范,创办以科学技术为先导的农业开发实体。

  第九条 加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各类农业科学技术普及培训活动,培养和扩大农业科学技术队伍。

  农业劳动者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企业应当注重培养和引进人才,逐步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依托机构,加强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联合和协作,建立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为中心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运用高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优化产品、产业结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逐步实行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完善企业技术进步指标、考核体系和技术监督制度,采用科学的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运用科学技术改造或改进设计、工艺和设备,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

  第十二条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科学规划、管理城市,综合治理污染源,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

  加强环境、生态、资源的保护、治理及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和以科学技术引导社会发展的综合实验区的建设。

  第十三条 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专利代理和技术中介等与科学技术相关的第三产业,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和信息产业。

  第十四条 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五条 本市根据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研究开发体系,实现科学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造成为现代科学技术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以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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