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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要保持合理的库存周转量,保证库存药具有效期达到标准,保证供应避免浪费。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必须设有药具专用库房。各级药具库房面积,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细则》要求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地(市)、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备库房设施,库房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证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的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药具发放及时、准确,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第三十条 地(市)级每年至少2次以上调拨药具到县(市、区)级,县级按季度发放到乡(街道)级,乡(街道)级按月发放到村(社区)级,村(社区)级按月发放到使用者。
  第三十一条 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乡(街道)、村(社区)级有宣传板或宣传挂图。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对基层药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使用药具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乡(街道)级药具管理人员要做好重点户随访工作,要指导村(社区)级药具管理人员做好药具发放工作,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及时对药具不良反应情况进行报告和处理。
  村(社区)级药具管理人员对使用药具人员做到按月随访,及时指导、了解药具使用情况,并对随访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药具管理机构要根据分级、分类培训原则,做好对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药具管理机构对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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