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街道)级为需求计划起报单位。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审定后,逐级进行汇总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审核、汇总、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对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药具管理站应按下列要求加强药具专项经费管理:
(一)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二)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地(市)级定期核对计划、财务、保管帐簿,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县(市、区)、乡(街道)级核对库存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 质量与仓储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按药具质量规范要求做好本级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各级建立药具质量、使用效果及评估体系,开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收集、分析和反馈药具使用信息,妥善处理不良反应。
第二十五条 对过期失效药具的报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