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财务、计划、统计、保管、质量管理等岗位,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应设站长、计划统计、保管、质量管理员等岗位,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
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总人口在5万人以上应配备专职药具管理人员,5万人以下配备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社区)级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兼职药具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及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 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市、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完备药具业务基础工作:
(一)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应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中有工作督查,年末有考核评估和工作总结,年度有培训计划、基层调研报告、药具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等资料。
(二)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应有药具会议(例会)记录、宣传、培训和业务工作资料。
(三)村(社区)级药具管理工作有工作手册(含使用药具人数、发放、随访登记)等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药具管理部门实行资料保管档案化,做到分年、分类保存,文件资料齐全、完整。
第十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计划、调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仓储保管质量管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目标管理考评制度。
乡(街道)级和村(社区)级药具工作要建立药具发放、随访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乡(街道)级以上药具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的原则,编制药具需求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