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是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免费避孕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工作任务。
(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订药具工作管理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药具工作管理规定和制度并督促落实;
3、拟定全省药具经费分配方案,编制药具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4、编报全省年度需求计划、分配计划方案;
5、指导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药具系统业务培训、药具知识宣传及药具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6、为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药具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拓宽药具服务渠道。
(二)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拟定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2、编制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3、拟定年度需求计划、分配计划方案;
4、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
5、指导县级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药具系统业务培训、药具宣传工作。
(三)县(市、区)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宣传、贯彻、执行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2、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3、执行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4、指导基层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5、对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四)乡(街道)级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1、编制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2、承担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3、为育龄夫妻发放药具、指导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五)村(社区)级药具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以下任务:
1、建立健全药具发放服务网络,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减少浪费;
2、为育龄夫妻发放药具,提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