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黑人口发〔2007〕15号)
各行署、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现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07年3月20日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具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物质保障,是政府为实现人口目标,满足群众避孕节育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药具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药具。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第六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药具,育龄夫妻(包括流动人口,下同)在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