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2日至4月19日)。各级政府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传达全省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专项行动。各地市要于4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专项行动信息综合负责人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省环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451-87113079,电子信箱:yousir28@sina.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至6月20日)。各级政府要坚持边查边改边处理原则,对辖区内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自查范围要广,数字要清,情况要明,认真填写涉水排污企业调查表,建立翔实准确的基础档案数据库。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对涉水排污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排队,确定本地区一般、重点和突出的环境问题,区别轻重缓急,落实整改措施。对一般环境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重点环境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重点整治,对突出环境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全面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各地市要分别于5月15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涉水排污企业调查表》(附后)报省环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451-87113079,电子信箱:yousir28@sina.com)。
(三)督查督办阶段(6月21日至30日)。省政府将派督查组赴各地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以明查、暗访方式了解整治的实际效果。检查以地市为单位,检查范围要达到两个60%,即被检查地市所辖县(市)达到60%,检查列入整治的企业达到60%。对排查工作数字不清、情况不明,未达到要求的,要责令其继续整治,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整治工作整改不到位、处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仍存在“十五小”、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对存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以及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进展缓慢的,要责令限期达标,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7月1日至11日)。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各地市要于7月6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环保局。省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专项行动开展好的、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仍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专项行动结果纳入对地市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