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7〕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各直属单位:
《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20日
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
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1日至7月1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省加强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紧急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和污染减排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促进我省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与重点
整治范围:石化、化工、焦化、冶炼、造纸、食品加工、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县(市、区)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在建项目。
整治重点: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和“十五小”淘汰取缔关闭情况;省、市、县挂牌督办案件整改情况;《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实施情况;检查纠正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未建污水治理设施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达标,并补办环评手续或“三同时”验收手续;对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要按规定予以淘汰;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要依法追缴,经限期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排污;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要坚决取缔;对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规定等,要予以废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