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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加强重点车辆管理,有效预防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
  省公安、交通、经委、安监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制定《客运车辆户籍化管理办法》,对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实施全方位监管。交通部门要定期会同安监、公安部门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企业,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提出警告,直至取消经营资质。对事故频发的客运企业或经营业户,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暂停其营运或调整其经营范围;对不符合夜间安全运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坚决不允许开通夜间班线客运或包车客运。公安、教育部门要继续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的要求,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公安、交通、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车辆安全管理,做好旅游线路、景点的交通安全工作。公安、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要做好车辆报废管理工作。商务、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交易管理。质监、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确保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的牌证管理,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牌证管理和安全技术检验,提高上牌率。军队、武警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军警车辆的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安装、粘贴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交通、公安、发改、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快客货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的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调整车辆出行次数,提高车辆出行效率。
  四、加强驾驶人培训、管理,提高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
  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核定培训能力、严把驾驶人培训质量关,对达不到行业标准的培训学校、培训班要坚决停业整顿、取消培训资质。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考试场地建设,严格考试监督制约机制,严把驾驶人审核、考试、发证关;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学校培训质量排名制度。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条件,严格按照规定考试、发证;要加强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资质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定期向交通部门抄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本单位驾驶人管理,及时根据驾驶人身体状况和情绪状态科学安排任务,确保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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