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07〕3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23日
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意见
(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2007年5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切实担负起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重大交通安全问题。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指导、评价。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合力。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升交通参与者法制、安全和道德意识
宣传、公安、教育、司法、交通、农业和安监等部门要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深入抓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司法、公安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围绕道路交通安全阶段性工作重点,及时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机动车驾驶人、农民和中小学生等群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的意识。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主流宣传作用,营造浓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