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
(深统通〔2007〕27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表决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5月31日发布公告,自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修订后的《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
《统计条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统计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
《统计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统计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规定,既是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又适应了我市统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抓好
《统计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统计活动,维护统计秩序,保护统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和统计制度创新,维护和监督统计机关有效实施统计行政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统计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把贯彻实施
《统计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