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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7]20号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7]20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7〕1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当前,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满意程度逐年提升。但是,少数地方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任务和特点认识不足,有的领导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特别是个别地方在工作中还存在计划生育管理程序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任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8月底前开展一次自检自查,对在依法行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以地市为单位,将自检自查结果于9月15日前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强化监督。各地要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问题,杜绝行政侵权案件发生,切实履行依法行政职责。省政府将于12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对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兑现、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证件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严格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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