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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洪安管〔2006〕141号)


各县、区安监局: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省安监局下发了赣安监管二字[2006]228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工作要求:

  一、指导性意见

  经过四年多的努力,危化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正逐步达到日常化、规范化的监管要求。各县区安监局要以前阶段陆续开展的--对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政许可“回头看”督察等工作的成果为基础,认真领会省局要求对危化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重要意义,积极、深入地去做好此项长期性工作,为即将开展实施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对我市危化品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1、依据省局于2005年11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理顺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层级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安监管综字[2005]231号)以及南昌市安管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安管[2005]20号)的要求,并且根据我市范围内危化学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各县区安管局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各县区安监局在排查治理过程中,要组织专门人员,紧密联系实际;要按照省局文件的要求一个一个单位认真排查,一项一项地对照检查,对检查了的单位和存在的隐患要认真登记。

  3、对排查出来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各县区安监局要采取措施、严密监控、及时整改;要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推进表(整改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失职而造成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无法整改的要按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抓好危化品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是做好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措施,各县区安管局要高度重视,深入理解省局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要大力宣传,调动起相关企业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开展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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