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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七)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或开办保安培训机构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查处取缔。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整改、补办手续,条件不符、存在问题的要依法取缔。对单位自建保安组织,要按照“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要求,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四、努力提高保安服务业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八)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全面开展保安服务业经营者、员工培训和职业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切实提高保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九)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必须与聘用的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完善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安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多渠道筹集和积累基金,对见义勇为、因公死亡、伤残的保安从业人员,及时落实工伤保险、抚恤待遇,保障其基本医疗和生活费用支出。落实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保护保安员人身安全,对侵害保安员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保安从业人员与保安服务公司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加强保安服务业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保安服务公司及各级保安组织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统一保安从业人员的招录标准,严格招录审查,招录保安员要事先将人员信息与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比对,严防有劣迹人员混迹其中。要逐人造册建档,建立电子档案,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留取指纹、掌纹,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DNA库。逐步建立和完善保安从业人员执业一体化资格认证制度,统一持证上岗。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逐步实行保安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建立考核晋升制度,并与收益挂钩,调动保安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培养爱岗敬业精神。
  (十一)注重宣传引导,提升保安服务业队伍的社会形象。新闻媒体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大力宣传保安服务业中的先进事迹,特别要多宣传保安员维护社会治安的英勇事迹,树立保安服务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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