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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3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6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
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7年6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管理工作,促进全省保安服务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保安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一)保安服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安全服务产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吸纳大量劳动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特殊行业。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是新时期落实专群结合方针的有效措施,也是增强公安警卫力量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安服务业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发展保安服务业摆到重要位置,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保安工作作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指导。
  二、规范和拓展保安服务业市场
  (二)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加快推进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打破保安服务业的区域限制,鼓励保安服务公司在省内外跨区域开展保安服务业务。鼓励保安服务公司间的兼并、参股和联合经营,实现保安服务产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营造有利于保安服务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精心培育一批大型的现代保安服务公司。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的市场行为。保安服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其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人防、物防、技防及开锁等业务。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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