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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2006修正)


  商品交易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供消费者复核计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不得少报瞒报计量数据、短秤少量。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估量计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的量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标注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准确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商品交易无现行规定的计量方式和允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配备和保护用能计量器具,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家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经营者应当按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用能计量结算的依据,其用能计量结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计量单位和量值溯源的有效性,须经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全面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采取国际先进计量管理标准,推广先进计量技术,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方能从事生产、科研、经营活动。

  新建、扩建生产项目,其设计方案中必须有相应的计量保证措施,方可施工。

  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控制可靠、量值溯源有效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荣誉产品。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对本单位的计量监督保证体系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计量确认。达到计量确认要求的,发给计量确认证书。

  计量确认证书可作为向需方提供计量保证的证明和认定荣誉产品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计量器具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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