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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小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整个劳动能力鉴定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政策解释等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医务专家小组应当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疗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医务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小组应当由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小组组成的合法性、医务专家小组组成的专业性,以及全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等。
  各市地、系统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应当在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医疗专家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合议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当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建立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拟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提前退休公示内容一般为拟申报提前退休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因病或非因公伤残程度等。按照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应当说明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及病情、病种等情况。
  各单位申报提前退休审批前应当在本单位将申请提前退休人员的情况张榜公示5天以上,并将公示缩样、公示结果和申请报告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示结果应当有企业劳动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具的公示证明和企业领导签字。
  各单位在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前退休审批结果后应当再次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方面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地所属企业破产职工提前退休,先由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然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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