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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特殊工种名录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内的企业之间不能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在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从事特殊工种且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清楚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计的《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核实登记表》,经相关班组、工段、车间或部门及单位主管部门的经办人、领导签字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本人从事特殊工种情况档案记载不清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津贴费补助表等能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各市地、系统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请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批准后,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实施。
  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参保人员,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组织自审,本单位认定其符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后,报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检,初检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地、系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在申报前,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公开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和标准、公开拟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公开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小组、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小组及劳动能力鉴定医务专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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