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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0日内,可由其档案保管部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申请退休审批。

第三章 退休审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审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农垦、森工系统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暂由其本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直行业、军工、煤炭企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申报材料集中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行政部门与经办机构合署办公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后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有关情况审批审核并在《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审批审核公章后,方可视为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暂由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把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标准,严格控制不合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各市地、系统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情况,应当每季度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次备案的提前退休人员名单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情况计入年度综合考查评估结果。
  中直行业、军工、煤炭企业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市地、系统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应当建立特殊工种职工的岗位档案保管和年度审核登记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应当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按基本养老保险隶属关系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名册,审核确认后应当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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