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7]12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各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5日
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行政行为,加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7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5]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黑政发[200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原则,坚持政事分开、合理控制基金支出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
第三条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及新计发办法过渡期内原办法封定档案工资等情况进行审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保人员退休下月起,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员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以及基本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