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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 × × × × × ×。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 × × ×。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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