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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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