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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药品是人民群众医疗保健必需的特殊商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药品安全的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
  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要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应对和有效处置药品安全事件,降低药害事件的损失和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三)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敷衍推诿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管制度
  按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生产经营,增强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大力推进药品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对诚信优、劣不同的企业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戒。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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