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预防企业拖欠工资行为中的作用。对发生工资拖欠而不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所掌握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拖欠工资的起始与结束时间、拖欠原因、涉及金额与人数等信息及时告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录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作为各商业银行信贷评估审查的重要依据。
(十一)进一步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或其他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工资随经济效益状况增减的机制。
四、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领导
(十二)切实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推动企业解决好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府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层层分解目标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积极研究建立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各类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十三)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起直接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经营者切实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新欠。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经营者效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纳入经营者效绩考核的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督促检查,对有能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而不解决或发生新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盘活困难企业的空余土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涉及恶意欠薪逃匿行为的治理、惩处力度,依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
(十四)加强统计管理和核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对辖区内2006年年底前企业拖欠工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国资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拖欠工资的统计核查工作,对企业的分类情况、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涉及人数以及工作进度建立详细的台帐,进行汇总并定期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