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通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或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特别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予以严惩。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主管部门重点督办,妥善解决。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三、建立健全防范企业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企业欠薪预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法律、行政救助措施。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应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的企业自欠薪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并每月书面报告一次工资支付、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工资补发的计划与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直至全部偿还拖欠的工资。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进入工资支付监控期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处理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对欠薪单位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仲裁机构对涉及拖欠工资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可减、免仲裁费用,切实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设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的地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拖欠工资案件,可由工会指派律师为职工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八)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全面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从建筑领域推行到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行业。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强制其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对重点监控的其他行业或企业,也可以探索试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九)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报告制度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其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进行监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要纳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范畴,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