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经集体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支付的工资。
以下情形不能视为拖欠工资:
1.职工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2.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领取生活费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加大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2.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办发[2006]9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
3.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五)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解决问题。
1.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积压物资、催收应收账款、出售或租赁闲置资产、压缩费用开支等办法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并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挖掘企业潜力,走出困境,增强工资支付能力。
2.对正在改制重组或已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在改制重组中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在坚持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可通过将拖欠的工资转为职工股份的方式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3.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的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其中,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可通过从系统内调剂资金或采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在与工会协商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基础上,制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具体计划,与职工签订偿还工资协议,并监督企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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