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目前部分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企业甚至还在发生新的拖欠,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目标任务。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从根本上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明确政策措施,分类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三)拖欠工资的认定。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职工应发工资按以下情形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2.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