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达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通过采取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等措施,认真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确保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2007年底前,全区要在14个市的市区和20--30个县(市)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通过2--3年的努力,在全区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并逐步建立动态的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人员,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的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就业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县(市、城区)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