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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安管〔2006〕181号)


各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内从事危化品贸易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安监局最新的监管要求,在征得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基础上,现提出相关的规定(详见附件中),请认真执行。

  附件:“南昌市城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南昌市城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在城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应同时具备的前提条件

  1、在城区内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成立由工商部门认可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3、采取不摆放实物、不零售的贸易方式。

  二、申请在城区从事危险化学品贸易的单位的准入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在城区从事危化品贸易的单位的准入条件为:

  1、符合上述《办法》第六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即:①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③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通知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交纳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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