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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2006修正)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兑付邮政汇款或其他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强迫用户使用某项邮政通信业务或强迫搭售任何邮品或其他物品;
  (二)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四)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五)将用户的姓名、地址及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非法提供给他人;
  (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和电报,贪污冒领用户款项,撕揭邮票等;
  (八)利用邮政运输工具运输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具备通邮条件的新建住宅或非住宅,邮政企业应当自单位或住户代表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通邮。不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或非住宅,单位或住户代表经与邮政企业协商,可设立邮件代投点,统一接收邮件。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协议,提供下列特殊服务:
  (一)包裹专送;
  (二)印刷品专送;
  (三)单位邮件分投;
  (四)上楼投递;
  (五)其他投递方式。
  享受特殊服务的用户,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特殊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查询期满无下落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属邮政企业责任造成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按规定赔偿。
  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收发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单位运输邮件途中,发生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除不可抗力外,应由运输单位按照运邮协议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邮政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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