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允许出现新的违章交越和搭挂;若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后建方产权单位必须经过先建方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了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如发现擅自违规交越搭挂的,产权单位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交越搭挂单位立即撤除。
(三)全面开展“回头看”
各地各行业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城市中心地区和主要街道三线违章交越和搭挂尚未整治或整治不彻底的部位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提高整治水平,彻底清除弃用的废旧杆线。
(四)切实坚持与城市规划同步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建设时,要同时规划、设计电力、通信和广电线路等各种管线的布局。在新城区开发建设中,要积极推进综合管沟建设,在设计预留地下管沟时,要综合考虑路由资源的共享。综合管沟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由管线运营单位租用,交纳租金。在老城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线路管道的改造,并预留管线空间,切实做到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一步到位。
三、整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据
(1)《
安全生产法》;(2)《
电力法》;(3)《规划法》;(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5)《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91号);(7)《关于
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9)《广播电视设备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10)《
江西省电信条例》;(1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1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