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8月30日开始至2007年9月20日结束,分摸底排查、集中整治、检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8月30日至9月4日)。各企业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所属单位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大整改,并逐一登记造册,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按照专项行动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无力整改的单位,一律关停。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5日至9月20日)。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重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企业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市局(电话:0395-3176639)。
四、治理的范围
局属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均在治理范围,重点是市石化集团及所属单位、门店等。
五、治理的内容
1、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建筑是否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
2、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真正落实;
3、易燃易爆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持证上岗,能否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4、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5、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充足好用;
6、电器设备的防爆及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是否合格。
7、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等。
8、其他需要重点整治的安全隐患。
六、治理的措施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并从重处罚。
2,对违反
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报请有关部门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且与周围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足、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加油站(点)、液化气供应站(点),要坚决予以取缔。